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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遵义事业单位公基考试试题(二)

2025-01-24 09:45:08 事业单位考试网 https://zunyi.huatu.com/ 文章来源:遵义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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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胁迫乙加入其盗窃汽车的犯罪团伙,后乙发现盗窃来钱快,反而积极主动参与犯罪活动,在一次盗窃汽车的望风中被抓获,在这次犯罪中,乙是( )

  A. 主犯 B. 从犯 C. 胁从犯 D. 教唆犯

  1.【答案】B

  【解析】C项,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它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乙一开始虽是受到了胁迫,但后来积极主动参与犯罪,已经不属于胁从犯。而乙在盗窃中实施望风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李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现有人正盗窃工厂仓库中的生产器材,便上去阻拦。窃贼掏出匕首刺向李某。搏斗中窃贼被李某用力推倒在地上,头撞在被盗器材的铁脚上当场死亡行为( )

  A. 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B. 过失致人死亡,承担较轻刑事责任

  C.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 间接故意杀人,但为保护他人利益,应当免除刑事责任

  2.【答案】A

  【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题中李某为了使集体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行防卫,属于正当防卫。由于歹徒当场使用凶器,以暴力手段进行抵抗,其犯罪性质已经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李某将窃贼推倒在地,致其死亡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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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eizun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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