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刑起于兵,法源于礼”之说。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01夏商周——礼刑并用
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其特点是礼刑并用,《礼记·曲礼》有载:“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
商代法律总称“汤刑”。商朝的刑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尚书》《简书》均有记载。商代,礼法构成商王朝行政法的重要内容,“齐之以礼,齐之以刑”,“以言代法”,“以吏代法”。
《吕刑》是西周初年的刑法,分“轻典”、“中典”、“重典”,合称“三典”。《史记》又称之为《甫刑》。主要记述了其时的法律原则和详尽的赎刑及一般司法制度。
西周时期,《周礼》中载有《六官》《六典》之篇。《六典》即治典、礼典、教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官各掌一典。其中,治、教、礼、事四典实为行政法的内容。从此,奠定了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基础。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6篇,即《盗》《贼》《囚》《捕》《杂》《具》。《法经》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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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秦汉——从法家到儒家
秦律是中国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6篇。据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云梦秦简》所载,秦律不仅有《法经》六篇的内容,而且还有《田律》《效律》《置吏律》《仓律》《工律》《金布律》等内容。秦律在犯罪与刑罚方面,以先秦法家的性恶论为思想基础,以重刑主义为其指导思想。
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质乃外儒内法,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
03三国两晋南北朝——“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
曹魏制定《魏律》18篇,并改汉具律为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规定五刑,使刑名进一步规范化;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
《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亦称“十恶”:一为谋反,二为谋大逆,三为谋叛,四为恶逆,五为不道,六为大不敬,七为不孝,八为不睦,九为不义,十为内乱);北魏、南陈法律中规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04隋唐——最成熟、最完备的封建法典出世
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唐太宗时,制定《唐律》12篇;高宗永徽年间,编定《唐律疏议》30卷。唐律把“十恶”特标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其中《唐律》是我国现存最古老、最成熟、最完备的封建法典。
《唐六典》是唐朝一部行政性质的法典,是我国现有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是现存最早的一部会典。它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制,明确规定了国家各级行政机构的规范、官吏的编制、职责权限以及对官吏选拔、考核、奖罚等行政管理制度。
05宋元——正式出现“典卖”制度
宋代《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诏”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宋代正式出现“典卖”制度的法律规定。
元代英宗时制定了《大元通制》。元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依循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体系,但改律为“条例”或“条格”。元朝的法律具有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双重特点。
06明清——封建法典集大成
明、清法规以律为主,律外有诰、例、令、条例、则例、会典等。
明太祖总结历代统治经验,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治乱世用重典”等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制定了《大明律》《明大诰》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大明律》是明代最主要的法典,按六部官制分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改变了隋唐以来的封建法律体系结构。《明大诰》共4篇,是以诏令形式颁发的,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具有教育作用和法律效力的特种刑法。明代还加强了经济方面的立法,主要有钞法、钱法、税法、盐法等。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定内容的单行法律。
明清仿《唐六典》制定了《明会典》与《清会典》。“会典”之名始于明代,《明会典》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清会典》记载了清代开国至光绪各级行政机构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它采用以官为典,以职立官,有典有例的分合序列。清代的官员都得以会典来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