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01 10:38:15 贵州教师招聘考试 //zunyi.huatu.com/ 文章来源:贵州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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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贵州省教师条例》、《贵州省面向社会推行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0〕1号)和《贵州省2020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等法律法规和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将我州2020年下半年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均可在我州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一)户籍在黔东南州内的社会人员;
(二)在黔东南州办理有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人员;
(三)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可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
(四)驻地在黔东南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三、申请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合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合格。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和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学历和国外同等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合格。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登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查询)且在有效期内,申请的“任教学科”与面试科目一致。申请人员为2014年1月1日以前入学(不含2014年1月1日,入学时间以毕业证上的入学时间为准),且为全日制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或全日制教育硕(博)士条件的,不需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但只能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四)普通话水平合格。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身体条件合格,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需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进行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体检表见附件1、2。
(六)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七)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应与报考面试科目一致,其中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类别教师资格的,申请的“任教学科”还应与所学专业一致。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认定流程及时间、地点安排
(一)网上报名:9月21日至10月9日(10月1日至10月8日除外)。申请人及时在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上自行报名。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申请人须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同一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同一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在进行报名操作之前,申请人应在“个人信息中心”页面下完成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学历证书信息、学位证书信息的核验或补充,并下载《个人承诺书》并按照说明进行操作,待报名时使用。请申请人务必认真仔细阅读报名系统相关说明和注意事项,按系统提示准确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和上传相关材料。
申请人在选择现场确认点时注意: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选择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教育部门作为确认点;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先选择“黔东南州教育局”作为确认点,然后将现场审核材料交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县(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各县(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员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现场审核,并于10月23日前将审核通过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交州教育局,经州教育局认定通过的证书由各县(市)教育局统一发放。
3.“凯里学院”确认点:只针对凯里学院应届毕业生,其他申请人不得选择“凯里学院”作为确认点。
(二)现场确认:10月12日至10月23日(工作时间)。申请人必须在此时间段内前往相应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确认,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人应准备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薄原件;
(2)港澳台人员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所在地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
(3)内地居民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2.学历证明
学历证书原件;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申请人的学历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通过系统核验的可不提交。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申请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时已核验的不需要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申请人在州内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半年以内),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各县的具体安排以各县发布的认定公告为准。
5.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到公安机关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其中港澳居民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由贵州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出具。
6.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1张(要求与系统上传照片一致,照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7.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注意:申请人毕业证书、普通话证书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身份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的,在现场确认时需携带毕业证书、普通话证书、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身份证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件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原件进行确认。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现场审核材料交到所在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一般在各县市教育和科技局,部分县市窗口设在政务服务大厅,具体咨询当地机构);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现场审核材料交到所在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再由各县市统一交州教育局。凯里学院应届毕业生的现场审核材料,由凯里学院统一交到州教育局。
符合条件直接认定的师范生,需要提交的材料同上。
本次认定合格的证书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申请人所在县(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发放,《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凯里学院确认点认证通过的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凯里学院单独发放。
(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认定:10月16日至10月23日。此期间,州、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系统上的信息进行审核,作出审核认定结论。
(四)证书印制:10月24日至11月16日。此期间,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并打印认定通过的教师资格证书。
(五)证书发放:11月23日前。
五、证书补发、换发
教师资格证书因遗失或损毁的,可在本次认定期间申请补发或换发,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提交时间、地点及发放方式与上文要求一致: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原件一份(可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下载);
2.原始《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4.普通话证复印件;
5.本人近期一寸白底证件照一张。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本人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确认,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不规范,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填报信息、提交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等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普通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等信息进行自动核验,申请人只有填报真实个人信息方可通过上述信息的核验。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由他人替代报名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6个月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此照片应与体检、现场审核确认提交的照片一致,如因照片不合格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个人承诺书》务必手写并亲笔签名,拍照上传时要确保准确清晰显示方框内的文字(不是将整张承诺书显示)。
(五)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及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如需了解更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相关信息,敬请关注“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贵州省教育厅门户网站(www.gzsjyt.gov.cn)、贵州省教育厅官方公众号“贵州教育发布”(微信号:guizhou_edu)和黔东南州教育局官方微信公众号“黔东南智慧教育云”。
(七)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有关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七、疫情防控要求
各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相关院校要根据我省相关工作部署,按照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各申请人要按照认定机构要求,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附件:1.贵州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表(幼儿园)
2.贵州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附件1
贵州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表(幼儿园)
编号: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婚否 | 民族 | 相片 | ||||||
文化程度 | 职业 | 申请教师 资格类别 | |||||||||
单位或住址 | 电话 | ||||||||||
既往病史 | 1、肝炎 2、结核 3、皮肤病 4、性传播疾病 5、精神病 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 ||||||||||
五 官 科 | 眼 | 裸 眼 视 力 | 右 | 矫 正 视 力 | 右 | 矫 正 度 数 | 右 | 医师意见: | |||
左 | 左 | 左 | |||||||||
辨色力 | |||||||||||
耳 | 听 力 | 右米 | 耳 疾 | 医师意见: | |||||||
左米 | |||||||||||
鼻 | 嗅 觉 | 鼻 疾 | |||||||||
咽 喉 | 语 音 | ||||||||||
口腔 | 口腔 唇腭 | 齿 | 医师意见: | ||||||||
口吃 | |||||||||||
外 科 | 身高 | 公分 | 胸廓 | 医师意见: | |||||||
体重 | 公斤 | 脊柱 | |||||||||
淋巴 | 甲状腺 | ||||||||||
四肢 | 关节 | ||||||||||
面部 | |||||||||||
内 科 | 营养状况 | 医师意见: | |||||||||
血压 | /Kpa | ||||||||||
心脏及血管 | |||||||||||
腹部器官 | 肝 | ||||||||||
脾 | |||||||||||
神经及精神 | |||||||||||
其它 | |||||||||||
胸部X 线透视 | 医师意见: | ||||||||||
化 验 检 查 | 肝功能(ALT、AST) | ||||||||||
二对半 | |||||||||||
淋球菌 | |||||||||||
梅毒螺旋体 | |||||||||||
滴虫 | |||||||||||
外阴阴道假私酵母菌 (念珠菌) | |||||||||||
体 检 医 院 结 论 | 负责医师: 年月日(单位盖章) |
附件2 |
贵州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2010年3月修订)
说明
身份证号码 | 一寸照片 | |||||||||||||||||||||||||||||||||||||
姓名 | 主检医师意见: 签名: |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既往病史 | 有无精神病史 | |||||||||||||||||||||||||||||||||||||
眼科 | 裸眼视力 | 右: | 矫正视力 | 右:矫正度数 | 检查者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左: | 左:矫正度数 | |||||||||||||||||||||||||||||||||||||
色觉检查 | 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检查: 色觉检查图名称: 单色识别能力检查:(色觉异常者查此项) 红()黄()绿()蓝()紫() | 检查者 | ||||||||||||||||||||||||||||||||||||
眼病 | ||||||||||||||||||||||||||||||||||||||
内科 | 血压 | / kpa | 检查者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发育情况 | 心脏及血管 | |||||||||||||||||||||||||||||||||||||
呼吸系统 | 神经系统 | |||||||||||||||||||||||||||||||||||||
腹部器官 | 肝脾肾 | |||||||||||||||||||||||||||||||||||||
其它 | ||||||||||||||||||||||||||||||||||||||
外科 | 身高 | 厘米 | 体重 | 千克 | 颈部 | 医师意见: 签名: | ||||||||||||||||||||||||||||||||
皮肤 | 面部 | 关节 | ||||||||||||||||||||||||||||||||||||
脊柱 | 四肢 | 检查者 | ||||||||||||||||||||||||||||||||||||
其它 | ||||||||||||||||||||||||||||||||||||||
耳鼻喉 | 听力 | 左耳米 | 右耳米 | 检查者 | 医师意见: 签名: | |||||||||||||||||||||||||||||||||
嗅觉 | 检查者 | |||||||||||||||||||||||||||||||||||||
耳鼻咽喉 | ||||||||||||||||||||||||||||||||||||||
口腔科 | 唇腭 | 是否口吃 | 医师意见: 签名: | |||||||||||||||||||||||||||||||||||
牙齿 | (齿缺失——————+——————) | |||||||||||||||||||||||||||||||||||||
其它 | ||||||||||||||||||||||||||||||||||||||
胸部透视医师签名: | ||||||||||||||||||||||||||||||||||||||
肝脏功能 | 体检结论 | 主检医师签名: 年月日(医院盖章) | ||||||||||||||||||||||||||||||||||||
主检医师意见: 签名: | ||||||||||||||||||||||||||||||||||||||
:1.“既往病史”一栏,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认定条件者,即使取得资格,一经发现收回认定资格。
2.主检医师作体检结论要填写合格、不合格两种结论,并简单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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