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少数民族语言测试
报考职位要求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的考生须参加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经测试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工作在笔试结束后、资格复审前进行,由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每个职位根据笔试环节成绩从高到低按笔试人数与招录计划数10:1的比例(含10:1)确定少数民族语言测试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环节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少数民族语言测试人员,不足10人的按实际人数确定测试人员。
经测试合格的考生,根据笔试总成绩排名前三名进入资格复审环节,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进入资格复审环节。经测试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测试的考生,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经语言测试,合格人数与招录计划数比例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减少或取消招录计划。
进入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环节的考生须密切关注相关公告,如因未及时阅读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未能参加测试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八、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由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招录单位具体实施,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资格复审对象为:报考职位要求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并经测试合格的考生;达到笔试环节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依据笔试成绩加上加分后,从高到低按职位资格复审人数与招录计划数3:1比例以内(含3:1)的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加上加分后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
资格复审的考生须持相关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等)、2018届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或学校证明、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
公职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岗人员)须持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还须持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四项目人员”持“基层项目服务证书”或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层项目服务身份证明,退役大学生士兵持退伍证,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各招录单位按照“招录简章”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信息表”、考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资格,该职位空缺人数在递补复审期内按笔试环节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招录单位24小时内无法联系到复审递补人员的,视为递补人员自动放弃。经资格复审,复审合格人数与招录计划数比例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减少或取消招录计划。
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须密切关注复审相关公告,如因未及时阅读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未参加复审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必须亲笔签署《贵州省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报考承诺书》。
资格审查贯穿公务员招录全过程,若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本人重要信息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和职位调整情况由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九、面试、体能测评及总成绩
(一)面试
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黔西南辖区内职位的面试考务组织实施工作。全州设1个面试考区,考区设在兴义市。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面试人员为公示无异议的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复审合格人数与招录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最后1名或2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贵州省66个贫困县及深度贫困村所在县的乡镇和派出机构职位须达到实考考生平均分的90%;贫困县名单详见附件3)方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时间和地点由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注意:《面试准考证》作为进入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存。
(二)体能测评
报考法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且参加面试并取得有效成绩的考生进入体能测评环节。
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考区体能测评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招录单位的州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考区体能测评的实施工作。
黔西南州体能测评考点设在兴义市。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未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体能测评中,考生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评项目结果有异议或有举报事项的,应在该项目测评结束后当场向在场的监督员提出,对事后再提出异议或举报申请的不予受理。
(三)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少数民族加分)÷3×60% + 面试成绩×40%。
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若笔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进入下一环节。
十、体检
面试结束后即进入体检环节,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体检根据职位招录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必须在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公立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做出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4〕24号)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十一、考察
考察工作由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录单位具体实施。考察对象为体检合格人员。考察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考察中,经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有“招录简章”“不得报考条件”所列情况之一或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未能提交招录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考察结论为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十二、公示和录用审批
(编辑:遵义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