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分政策: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笔试环节成绩计算时加5分(笔试环节成绩=笔试成绩+少数民族加分)。
报考各级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的;报考单位在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市、区)、乡(镇、街道)的;报考单位在民族自治县及所辖乡(镇、街道)的;报考单位在民族乡的。
2.少数民族报考人员报考定向招录少数民族职位的不予加分。
3.加分审查。加分审查工作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和方式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公布。需现场复核加分手续的人员,逾期未办理视为放弃加分。经审查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公布前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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