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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遵义市特岗教师第二阶段笔试考生须知

一、考试时间:2017年7月2日 上午9:00—11:30

二、考试地点:遵义师范学院新蒲校区(新蒲新区平安大道中段)

三、遵义市2017年特岗教师招聘考试考场及准考证起止编排

四、贵州省特岗教师招聘考试考场规则(考生须知)

(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进行的必要检查。

(三)、考生入场,除相关证件和书写蓝(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信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无效。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开考30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规定的位置答题,答题不能超出密封线。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同一份试卷要求同一种类型、同一颜色字迹的笔答题。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贵州省特岗教师招聘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对考生考试作弊、违纪处罚规定如下:

第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五条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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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遵义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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